(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业敬与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业敬,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业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业敬,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陈近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旗,男,汉族,1950年12月31日出生,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义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万纯,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原告刘业敬与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公司)、被告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佰富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鸣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山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薇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敬业公司和刘业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佰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旗,宏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万纯、张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敬业公司、刘业敬请求:1.佰富公司和宏帆公司立即连带支付借款本金3120万元;2.佰富公司和宏帆公司连带支付借款利息,利息分别为2014年12月31日前欠息287.53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按本金3600万元,从2015年6月6日至本金结清为止按本金3120万元,均按月利率2%计算;3.佰富公司和宏帆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敬业公司对本案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佰富公司和宏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佰富公司与敬业公司、刘业敬存在多年的借贷关系。经清算,2010年12月27日达成《还款协议》,确认了敬业公司和刘业敬与佰富公司之间的50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清偿期限、债务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宏帆公司为该债务履行提供了抵押担保。佰富公司仅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3年3月29日债务本金减至4100万元,2014年7月23日债务本金减至3600万元,2015年6月5日债务本金减至3120万元。2015年3月26日佰富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2014年之前欠息287.53万元,并承诺从2015年开始借款月利率调整为2%。佰富公司辩称:敬业公司、刘业敬庭审时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双方往来的实际情况。佰富公司尚欠付敬业公司、刘业敬借款本金3120万元,2015年前欠利息287.53万元,2015年至今欠利息应按还款协议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2015年3月26日张玮博出具《承诺书》系其私人行为,不予认可。敬业公司、刘业敬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已超法定上线,不应同时主张。宏帆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与佰富公司进行合作,建设了若干别墅。佰富公司获得包括本案抵押房屋所有权。由于开发商以宏帆公司名义进行,房产都统一登记在宏帆公司名下。宏帆公司办理本案抵押担保时确实系“程序上的配合”,所担保对应的债务为本案所涉本金3120万元。办理抵押时提供的《产品供货协议》仅仅是满足登记部门的要求而临时制作的程序性资料,非真实的供货协议。佰富公司与敬业公司之间除了本案借款关系外,无其他关系。宏帆公司辩称:敬业公司、刘业敬所称借款本金5000万元,无证据证明,无法确认借款真实性。佰富公司答辩几乎认可了敬业公司、刘业敬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变成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宏帆公司不知情。但对民间借贷的真实性应依法审查。宏帆公司不认可2007年欠款真实性。宏帆公司举示房地产抵押合同和供货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宏帆公司从未对佰富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应驳回对宏帆公司的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和庭审质证。佰富公司对敬业公司举示的2007年7月3日电汇凭证、2007年9月11日工商行业务委托书、2007年10月24日四张转账支票存根、2010年10月27日《还款协议》、2013年3月29日《补充延期还款协议》、2013年6月28日还款计划、2014年7月23日《补充延期还款协议》、2015年3月26日张玮博签署的《承诺书》、佰富公司合同及工商信息变更情况、权属登记受理单、《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2015年3月26日张玮博签署的《承诺书》认为系其私人行为,不认可敬业公司证明目的外,其余证据均认可敬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宏帆公司对敬业公司举的证据,除2007年9月11日工商行业务委托书和权属登记受理单复印件、2015年3月26日张玮博签署的《承诺书》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其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款项支付凭据和还款协议认为不清楚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未标明2007年借款与还款协议之间关系,不认可关联性,均不认可敬业公司的证明目的。敬业公司对佰富公司举示《权益抵偿协议》两份扫描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宏帆公司对佰富公司举示的《权益抵偿协议》两份扫描件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敬业公司和佰富公司对宏帆公司举示的《产品供货协议》和《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据关联性及宏帆公司的证明目的,均认为《产品供货协议》仅是为《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而临时签订的,无真实的产品供货关系,《抵押合同》实际是对本案借款关系的担保。另宏帆公司以另案起诉敬业公司配合注销涉及本案抵押房产的登记,本案需待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2007年9月11日工商行业务委托书虽系复印件,但佰富公司已全部认可款项支付凭据和还款协议,宏帆公司又明确不清楚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故本院依法采信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双方的陈述,认可款项支付凭据和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权属登记受理单虽系复印件,但与宏帆公司举示的《抵押合同》相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2015年3月26日张玮博签署的《承诺书》有原件,宏帆公司仅张玮博不能代表佰富公司否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权益抵偿协议》两份虽为扫描件,但宏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提供自己按协议所应持有的原件核对,且所载明内容与双方陈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事实及还款协议记载内容相吻合,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上述其余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在实体评判处理中予以认定。本院采信的证据在卷佐证;另,宏帆公司另案审判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不同意中止本案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佰富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9日,宏帆公司系佰富公司占注册资本30%的股东,宏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福2006年12月8日前也曾任佰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玮博于2009年5月19日至2012年5月23日任佰富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佰富公司与宏帆公司联合投资开发“佰富江景苑”项目,项目开发以宏帆名义取得银行贷款,佰富公司开展销售,按银行规定以销售回笼款逐步偿还。后双方签订《权益抵偿协议》,明确约定宏帆公司在该项目权益总计2亿元,由佰富公司现金和房屋抵偿支付给宏帆公司;鉴于宏帆公司已取得在该项目中的全部收益,同时,有贷款银行做资金的全程监管,为了加快三期工程的顺利实施,宏帆公司同意在具体项目运作中,佰富公司只须及时报备,根据报备材料,宏帆公司加盖公章并及时协助佰富公司办理涉及该项目的所有相关手续。2007年7月3日敬业公司通过农业银行向佰富公司电汇借款300万元。2007年9月11日佰富公司与敬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佰富公司向敬业公司借款990万,借款期限至2007年11月10日止,佰富公司以佰富高尔夫花园G20号别墅作价6000元/平方米用作对此笔借款的担保,990万元借款作为该幢别墅的首付款。2007年9月11日敬业公司将其900万元收款背书委托支付了佰富公司。2007年10月24日敬业公司向佰富公司出具四张转账支票共借款2000万元。上述实际借款总额为3200万元,但其中300万元和2000万元未签订借款合同。2010年12月27日,佰富公司(甲方)、敬业公司(乙方),刘业敬(丙方)、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宫公司)(丁方)共同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以5000万元人民币了结此前甲方和乙、丙方产生的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在22个月内,分批偿还本息5000万元及相应欠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本协议生效,甲、乙、丙三方此前签订的所有关于借款的文件全部失效和作废;当甲方在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任何一笔还款时间期限内,未偿还相应欠款金额,即视为甲方对本协议违约,乙、丙有权向法院起诉,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并偿还所有欠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关于本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宏帆公司同意为甲方的此次还款计划提供实际属于甲方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即宏帆公司将其名下的,实际属于甲方的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栋H6号、H7号、C3号别墅抵押给乙方,并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公示,当抵押合同生效时,本延期还款合同才生效;在甲方应付乙方、丙方的款项未付完之前,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佰富高尔夫别墅F23号,以与乙方或丙方签订“委托定造书”的形式作为抵押担保;丁方同意作为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付款的保证人,自愿以其名下的资产为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应付款项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付款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签订各方签字加盖了公章,但协议内容中涉及宏帆公司未签字盖公章。2010年12月29日,佰富公司(甲方)与敬业公司(乙方)签订《产品供货协议》约定,由于甲方因开发佰富高尔夫别墅项目中需要水泥、河沙、钢材等施工材料,甲方同意乙方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5000万元水泥、河沙、钢材等施工材料;甲方同意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按进度结算5000万元建筑材料的货款;宏帆公司同意甲方所欠乙方提供建筑材料的货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即宏帆公司将其名下的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栋H6号、H7号、C3号别墅抵押给乙方,另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到房产交易所登记公示。该协议签订双方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公章,但协议内容中涉及宏帆公司未签字盖公章。当天,宏帆公司与敬业公司签订了《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宏帆公司将工程编号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栋H6号、H7号、C3号对应的权属编号佰富高尔夫别墅122、121、20号为佰富公司在敬业公司的贷款24076240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提供抵押担保。同时,重庆市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向宏帆公司出具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业务受理单。2010年12月30日《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加盖了重庆市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专用章。各方对《产品供货协议》未履行供货义务,形式上《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据的是客观存在的《产品供货协议》无异议。2013年3月29日,佰富公司(甲方)、敬业公司(乙方),刘业敬(丙方)、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宫公司)(丁方)共同签订《补充延期还款协议》约定,现甲方还欠乙、丙方借款本金4100万元,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原还款协议仍然有效,现对原还款协议进行补充;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承诺在2013年12月30日内全部偿还乙、丙方所有欠款4100万元本金,2013年1月至12月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甲方承诺在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未偿还本金的三个月利息;甲方承诺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给乙、丙方具体4100万元本金还款的时间表和金额细则;甲方承诺如在2013年12月30日仍没有还清乙、丙方本金,则4100万元本金在2013年利息按月息1.5%计算;当甲方在2013年12月30日内没有全部偿还乙、丙方所有欠款4100万元本金,即视为甲方对本协议违约,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并偿还所有欠款约定利息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原担保约定仍然有效,丁方仍同意作为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协议签订各方签字加盖了公章,但协议内容中涉及宏帆公司未签字盖公章。2013年6月28日佰富公司向敬业公司提交了《还款计划》。2014年7月23日,佰富公司(甲方)、敬业公司(乙方),刘业敬(丙方)、夏宫公司(丁方)又共同签订《补充延期还款协议》约定,现甲方还欠乙、丙方借款本金3600万元,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原还款协议仍然有效,现对原还款协议进行补充;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内全部偿还乙、丙方所有欠款3600万元本金,即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并另行按季度支付利息;如甲方届时未能如期还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并偿还所有欠款约定利息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原担保约定仍然有效,丁方仍同意作为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协议签订各方签字加盖了公章,但协议内容中涉及宏帆公司未签字盖公章。2015年3月26日张玮博出具《承诺书》载明,佰富公司借敬业公司3600万元,张玮博作为佰富公司外方的全权代表,现向敬业公司董事长刘业敬作出以下还款承诺:2015年5月30日前还款500万元,2015年6月28日前还款500万元,2015年7月28日前还款600万元,2015年11月28日前还款2000万元;2014年所欠利息287.53万元,在2015年8月28日前支付;从2015年开始,该笔借款的利息调为每月2%,同时于2015年11月28日前在还完本金时,所欠利息一并结清。该承诺张玮博签字并捺手印。审理中,敬业公司和刘业敬均确认本案实际出借款项均是敬业公司,归还本金和利息均是佰富公司,未主张夏宫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敬业公司和佰富公司均认可,2015年前所欠借款利息287.53万元,现欠借款本金3120万元。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不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故本案借款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该规定。敬业公司和刘业敬均确认本案实际出借款项均是敬业公司,归还本金和利息均是佰富公司,且已签订的其中部分借款的《借款合同》也仅是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故本案借款合同关系是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之间建立的。刘业敬虽系相关还款协议的签订一方,但其又是敬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又未出借本案款项,故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其与敬业公司一并作为债权人请求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敬业公司、佰富公司与夏宫公司一并签订两份《补充延期还款协议》,并部分借款与凭证相吻合印证,借款事实成立,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还款协议全面履行。本案敬业公司未主张夏宫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各方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敬业公司、佰富公司与夏宫公司一并签订的《还款协议》,虽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但《还款协议》约定了生效时间为:宏帆公司同意为佰富公司的此次还款计划提供实际属于佰富公司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即宏帆公司将其名下的,实际属于佰富公司的佰富高尔夫别墅三栋H6号、H7号、C3号别墅抵押给敬业公司,并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公示,当抵押合同生效时,本延期还款合同才生效;现无证据表明宏帆公司为本案借款进行了抵押登记,故至今《还款协议》尚未生效。关于宏帆公司是否为本案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还款协议》和《补充延期还款协议》中约定宏帆公司同意为佰富公司还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但宏帆公司并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知晓并同意抵押担保。本案各方对《产品供货协议》未履行供货义务,形式上《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据的是客观存在的《产品供货协议》无异议。《借款协议》、《补充延期还款协议》中约定佰富公司享有实体权利的佰富高尔夫别墅H6号、H7号、C3号、G20、F23,而名义上登记在宏帆公司名下的该房屋为本案借款抵押,也仅是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的意思表示,而非宏帆公司真实为本案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未依据《借款协议》和《补充延期还款协议》,而是依据《产品供货协议》,故本案的借款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抵押权依法未设立,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并无证据证明宏帆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敬业公司主张宏帆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敬业公司和佰富公司主张实际《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与双方陈述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敬业公司以宏帆公司为佰富公司的股东,且有段时间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世福,而认为宏帆公司知晓并同意实际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是为本案借款抵押,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敬业公司主张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张玮博出具的《承诺书》承诺的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是否成立。因张玮博向敬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时,并非佰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佰富公司出具该《承诺书》,故不能作为敬业公司与佰富公司之间借款权利的主张依据。本案借款利率,由于敬业公司和佰富公司审理中对2015年前所欠借款利息287.53万元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率依法应按最后《补充延期还款协议》约定的在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且审理中佰富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又因佰富公司作为本案借款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未举示其偿还借款的凭据,而敬业公司自认2015年6月5日佰富公司偿还了本金480万元后现欠312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敬业公司主张佰富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是否成立。虽然本案《补充延期还款协议》约定了佰富公司未按期还款违约应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但佰富公司抗辩了违约金约定过高,且敬业公司针对本案的借款,无其他损失依据,而依据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5%所计算的利息已远高于法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也高于违约金500万元,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敬业公司再主张佰富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过高,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敬业公司主张佰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2015年前所欠利息287.53万元和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按欠款本金3600万元和从2015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实际所欠本金3120万元均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敬业公司及刘业敬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20万元;二、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前所欠借款利息287.53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按借款本金3600万元和从2015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所欠借款本金3120万元均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业敬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304元,由原告重庆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业敬负担10439元,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3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鸣晓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