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某甲、李某等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848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女,汉族。系原告吴某甲之妻。以上二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乙,男,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吴某丙,女,汉族。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李某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甲、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