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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与冯世进、杨在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冯世进,杨在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554号原告: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驻地。被告:冯世进。被告:杨在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世进、杨在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全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