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尹晶与张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晶,张春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760号原告:尹晶,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波,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尹晶与被告张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尹晶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晶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96元,由原告尹晶负担。审 判 长 徐道申审 判 员 冯裕波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