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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尹晶与张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晶,张春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760号原告:尹晶,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波,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尹晶与被告张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尹晶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晶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96元,由原告尹晶负担。审 判 长  徐道申审 判 员  冯裕波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