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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城建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俊英,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135号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希萍,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鹏,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吴俊英,女,汉族。被申请人吕明,男,汉族。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俊英、吕明履行区政府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房征补字(2015)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54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确认合法。鉴于54号《决定书》合法且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俊英、吕明在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拒绝自动履行,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西政房征补字(2015)第54号)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学伟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孙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