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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亚萍与徐涛、张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涛,王亚萍,张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02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言明,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月萍。上诉人徐涛因与被上诉人张亚萍、原审被告张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涛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4.5元,由上诉人徐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