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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孙洪东、刘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孙洪东,刘云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16号申请人:刘丽红。被申请人:孙洪东。被申请人:刘云鹏,成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丽红与被申请人孙洪东、刘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丽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丽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洪东驾驶的鲁V×××××号牌长安牌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