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馨方与孙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方,孙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90号原告:张馨方,男,汉族,住朝阳区。被告:孙敬东,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方诉被告孙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馨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馨方��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