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1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枥文与匡丽红与沈建军与叶春青与张庆远与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建军,曹枥文,匡丽红,张庆远,叶春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373号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文,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璞,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树立,该司职员。被告:沈建军。被告:曹枥文。被告:匡丽红。被告:张庆远。被告:叶春青。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军、曹枥文、匡丽红、张庆远、叶春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