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华与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648号原告:王华,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黄飞飞,经理。原告王华与被告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华负担。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