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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华与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648号原告:王华,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黄飞飞,经理。原告王华与被告郑州伊莲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华负担。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