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某诉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255号原告:熊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被告:甘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成科西二路。原告熊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熊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