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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某诉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255号原告:熊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街。被告:甘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成科西二路。原告熊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熊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