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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63号

蒙明远、张绍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明远,张绍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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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蒙明远,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绍全,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4日,住江油市。案由民事赔偿本院受理蒙明远申请执行(2010)绵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绍全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