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1997年3月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身份证号码220702199703021813。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身份证号码220702197012081826。被告:夏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江南油田松江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303700702023。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