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再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恒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恒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再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法定代表人:衣衍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继田,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恒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福寿西街与月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恒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制作了(2014)潍城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潍城检民(行)监字[2015]370702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潍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鲁0702民再1号民事判决。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88元,减半收取1064.94元,由上诉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