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剑韬与郭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韬,郭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张剑韬,男,生于1965年8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周至县哑柏镇槐花村北村交通街59号。被执行人郭拴虎,男,生于1962年5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横渠镇豆家堡村8组。本院在执行张剑韬与郭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263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郭拴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仍无法执结,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