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童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催26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112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村。法定代表人:童坚,该公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燕,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537245、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宁波泰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兴鑫金属制品厂、第一被背书人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银行塘溪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3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9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中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