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国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宋守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张国行,宋守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西侧97号。负责人:吴振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行,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政,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萍,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守利,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行、原审被告宋守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24.00元,减半收取236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严卫审判员 孙春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