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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林、卢吕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卢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卢吕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卢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林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吕胜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系统、本辖区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吕胜有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林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吕胜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王林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吕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34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