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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桂荣与刘文义、宋桂芹、刘春辉、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义,宋桂芹,石桂荣,刘春辉,王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义,男,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桂芹,女,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桂荣,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回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英。原审被告:刘春辉,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王春香,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刘文义、宋桂芹因与被上诉���石桂荣、原审被告刘春辉、王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义、宋桂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文义、宋桂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上诉人刘文义、宋桂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凡审判员 孙庆喜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