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琦昭与杨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琦昭,杨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郭琦昭,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回族,原住泉州市鲤城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杨宗民,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琦昭与被执行人杨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