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85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