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万帅与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帅,刘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372号原告李万帅。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原告李万帅诉被告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被告承包东大街办周边快递业务,雇佣原告送快递。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等共计26180元,给原告写有欠条,并口头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还清,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26180元。被告刘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刘杰向原告李万帅出具借条、欠条共3份,分别载明:“今借李万帅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正),用于申通快递长安八分部资金周转。借款人:刘杰,2016.1.20”、“今欠李万帅快递派件费用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正),定于2016年7月6日前结清,如逾期未支付,应付李万帅滞纳金200元/天。刘杰,2016.7.2。本人可证明,聂若飞,2016年7月2日”、“今欠李万帅快递派件费用壹万圆整(¥10000元正),定于2016年9月1日前结清。刘杰,2016.7.2,本人可证明,聂若飞,2016年7月2日”。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共计25000元,另表示诉请的其余1180元系后期实际欠款,但未及让被告出具欠条已无法找到被告。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清偿欠款25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确认欠原告快递派件费用共计25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付款,其长期拖欠不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杰立即向原告李万帅清偿欠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万帅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