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美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51号罪犯薛美云,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美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改判薛美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090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终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薛美云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薛美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美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美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美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薛美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美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