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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梦飞与刘洋其他民事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1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郑梦飞与被执行人刘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洋(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082010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