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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953号原告: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2室(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传志,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7610。负责人:邱梁武。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