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小兰与吴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兰,吴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491号原告:罗小兰,女,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吉,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功林,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小兰与被告吴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功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功林偿还罗小兰货款人民币9045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吴功林承担。事实和理由:罗小兰从事经营建材、水泥生意。吴功林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向罗小兰购买水泥,截止2014年5月9日吴功林共结欠罗小兰水泥款90450元,同日吴功林出具一张欠条交由罗小兰收执。现罗小兰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吴功林催要,未果。为维护罗小兰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罗小兰的诉讼请求。吴功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小兰从事经营建材、水泥生意。吴功林从2013年6月起陆续向罗小兰购买水泥,截止2014年5月9日止,共结欠罗小兰水泥款人民币90450元,并出具“今欠到罗小兰水泥款人民币玖万零肆佰伍十元正”的欠条给罗小兰收执。吴功林出具欠条后,经罗小兰催讨,吴功林至今分文未归还罗小兰货款。本院认为,吴功林欠罗小兰货款人民币90450元,有吴功林出具的欠条以及罗小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小兰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供货义务,吴功林作为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吴功林未按约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罗小兰要求吴功林偿还货款人民币904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罗小兰要求吴功林支付从2016年5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请,因罗小兰和吴功林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罗小兰向吴功林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其只可要求吴功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罗小兰的该项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吴功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功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小兰货款人民币9045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1.25元,由吴功林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罗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勋 彪人民陪审员 罗 淑 玲人民陪审员 罗 佳 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