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和(反诉原告)开晓岚第三人郭强、刘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开晓岚,郭强,刘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956号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4000099-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全,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华,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开晓岚,女,汉族,,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康复科职工,住西宁市城西区。第三人郭强,男,汉族,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康复科职工,住西宁市城西区。第三人刘峰,男,汉族,果洛州发改委公务员,开晓岚丈夫,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开晓岚第三人郭强、刘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撤回本诉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承担。审 判 长  马元梅审 判 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