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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钦成与田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成,田胜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50号原告:王钦成,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胜利,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菲,系被告田胜利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成与被告田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钦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王钦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胜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成撤回对被告田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钦成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信 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