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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法院与谭兆旋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638号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被执行人谭某某欠罚金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某某应支付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启韬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国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