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6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黄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436号原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元辉。委托代理人曾颜璋。被告黄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由原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值 良人民陪审员 欧阳秋顺人民陪审员 谢 景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