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伟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伟,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227号原告孙国伟,男,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伟,男,52岁,汉族,农民。原告孙国伟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国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借款人陈伟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6日。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未按期偿还,每逾期一日借款人同意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额度2%的违约金,此约定直至借款人还清本金为止,并追加借款人每月3%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亦未提供查找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致本院无法审理,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