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505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重庆市平县,现住三穗县。被告姚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刘某接到本院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潘年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