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505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重庆市平县,现住三穗县。被告姚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刘某接到本院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潘年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