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国,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现住石家庄市。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封振国,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国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泮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国及辩护人封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国在石家庄市南二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附近,与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刘某将一辆路虎汽车抵押给李某国,向李某国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到期时刘某应主动联系李某国还款,否则视为放弃质押物赎回权。仅过两日,即2016年5月17日,李某国便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出售该路虎汽车,并于5月18日在本市桃园路工商银行附近将路虎车以17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后因汽车需要维修,谢某联系李某国,发现李某国手机关机,刘某欲提前还款赎车,亦因李某国手机关机,直至还款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多方寻找,刘某找到李某国,要求其归还车辆,李某国未联系谢某商讨车辆归属问题,而趁刘某不注意逃跑。同年6月20日,谢某驾驶路虎车出游,在辽宁省辽中县被刘某的老板关某将车辆追回。谢某联系李某国要求退还购车款,但李某国一直关机,后经努力联系上李某国,李某国拒不归还购车款,谢某遂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国当庭提出被害人谢某知道该车为抵押车,其并没有出卖该车,而是转押。庭下被告人提交悔过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谢某知悉该车辆为抵押车的事实2、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的目的3、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国在石家庄市南二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附近,与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刘某将一辆路虎汽车抵押给李某国,向李某国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到期时刘某应主动联系李某国还款,否则视为放弃质押物赎回权。2016年5月17日,李某国便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出售该路虎汽车,并于5月18日在本市桃园路工商银行附近将路虎车以17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后因汽车需要维修,谢某联系李某国,发现李某国手机关机,刘某欲提前还款赎车,亦因李某国手机关机,直至还款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月20日,谢某驾驶路虎车出游,在辽宁省辽中县被刘某的老板关某将车辆追回。谢某联系李某国要求退还购车款,但李某国一直关机,后经努力联系上李某国,李某国拒不归还购车款,谢某遂报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谢某陈述:我看到朋友圈里中介发的一条信息,出售路虎揽胜汽车一辆,我就按照联系电话给对方打电话联系买车的事。车是从李某国手里买的,他说是他的汽车,就是没有过户。2、2015年9月8日收条显示,被告人李某国收到车款171500元,将车卖给谢某。另有被告人李某国供述、证人关某、李某、刘某证言,个人抵押借款协议,通话详单、银行流水,调解协议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将车进行转押的说法,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欢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邢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