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胡茂林、蔡亭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胡茂林,蔡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8930-3。法定代表人:王春堂,行长。被执行人:胡茂林,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亭亭,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茂林、蔡亭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2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茂林、蔡亭亭银行存款276360元(含诉讼费2572元、执行费394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