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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郎瑞琛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郎瑞琛,哈尔滨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9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郎瑞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朱伟光,该台台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希泉。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郎瑞琛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郎瑞琛申请再审称,本案经过仲裁机构仲裁前置程序,郎瑞琛的起诉程序合法。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郎瑞琛根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以各种理由推延开庭时间,原审法院一直等到2015年7月1日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新办理了法人证书后才安排开庭,程序违法。依劳人仲字[2013]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未在仲裁程序提出其不是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不应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既然认定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就应支持郎瑞琛的各项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郎瑞琛2013年12月10日因劳动工资事宜向依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了依劳人仲字(2013)第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令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给付郎瑞琛工资及各项费用合计481886.62元。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朗瑞琛于2015年3月30日又以劳动仲裁相同的理由和请求再次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朗瑞琛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驳回朗瑞琛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郎瑞琛的再���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