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夏欣蕾与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欣蕾,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1451号原告夏欣蕾,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通,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号。经营者任荣。原告夏欣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dhzxyy.net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2.赔偿我经济损失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办案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艺名夏馨雨,系国内知名青年演员、模特,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出道以来,我出演了《非诚勿扰》、《杜拉拉升职记》、《蜗居》、《家有九凤》、《少年张三丰》等影视作品,并拍摄了许多杂志封面及广告代言。但我发现被告在其宣传网站www.dhzxyy.net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其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并在网站中名为“双眼皮的特点及其注意事项有哪些?”等三篇文章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我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也将极大的误导公众,对我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我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我名誉权的侵犯。经查,被告已将侵权照片删除。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我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外科(仅限于一级项目)。2016年1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3942号《公证书》,显示:1、在2016年1月21日登陆网址为www.dhzxyy.net的网站(以下简称涉诉网站),其中名为“双眼皮的特点及其注意事项有哪些?”、“呼和浩特市割双眼皮要多少钱”、“呼和浩特市眼部整形医院那家好?眼部整形让您更迷人”的三篇文章中均使用了同一张女性面部照片作为配图(以下简称涉诉照片);2、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的名称为“大韩整形医疗美容”,页面中设有整形美容、肌肤美容、无创美容、纹绣美容、经典案例、赴韩整形等板块,网页下方显示的网站版权所有为任荣(大韩)医疗美容诊所,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81号。庭审中,原告提交:1、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证明己方对涉诉照片享有肖像权;2、《平面广告形象代言合同》一份,证明其从事广告代言活动的收益水平;3、(2016)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艺名为夏馨雨,两者系同一人。另查,网址为www.dhzxyy.net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材料,可以印证涉诉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从涉诉网站页面设置、文章标题、内容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及文章系对被告及其相关诊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现被告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肖像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原告未能就公证费等提供实际支出的证据,故其此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网址为www.dhzxyy.net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夏欣蕾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负担。二、被告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夏欣蕾经济损失12000元。三、驳回原告夏欣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夏欣蕾负担265元(已交纳),由被告新城区任荣大韩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负担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茜倩代理审判员 李甲军代理审判员 柯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