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丹峰与重庆彤晟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任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峰,重庆彤晟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任我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66号原告:陈丹峰。被告:重庆彤晟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雪。被告:深圳市任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峰与被告北京迈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任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陈丹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