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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贵祥与钦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祥,钦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陈贵祥,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钦万有,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贵祥与被执行人钦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懿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