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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存财,姚殿清,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熊存财,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420123198110016914,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姚殿清,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57岁,汉族号码310101195808215256,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A区54号,法定代表人:吴桂英,机构代码:72824017-0申请执行人熊存财与被执行人姚殿清、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存财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6624522.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殿清、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殿清、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殿清、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殿清、武汉涌清商贸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