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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桂英、孟小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桂英,孟小六,张红桥,李秋梅,孟玉勤,孟小保,闫建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被执行人孙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孟小六,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秋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孟玉勤,女,汉族。被执行人孟小保,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建育,男,汉族。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孙桂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6-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公证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