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朱彩火与被执行人陈鹭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火,陈鹭滨,陈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朱彩火,男,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鹭滨,男,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淑红,女,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朱彩火与被执行人陈鹭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漳调确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朱彩火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88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陈淑红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淑红名下的闽FHZ7**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淑红名下的闽FHZ7**汽车的查封。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调确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