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钟某某、梁兆霞、李某甲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梁兆霞,李某甲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文彬),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梁兆霞,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居住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辩护人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梁兆霞、李某甲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梁兆霞、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梁兆霞共谋冒充警察“抓毒”罚款获利,二人商定由被告人梁兆霞约人共同吸毒,钟某某冒充警察“抓毒”罚款。随后被告人钟某某邀约在派出所当协警的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冒充警察“抓毒”罚款,并叫李某甲带上手铐、警衔。李某甲随后驾车载钟某某、梁兆霞到自贡市大安区钟云山,钟某某向“坚娃”购买了冰毒和麻古后,三人开往富顺。钟某某在富顺县富世镇金三角红运宾馆306号登记入住后,梁兆霞打电话引诱王某某到该房间共同吸食毒品,王某某在该房间吸毒后,梁兆霞短信通知钟某某。随后,钟某某着警服,并佩戴李某甲带去019251号警衔,携带手铐和DVD摄像机和李某甲假冒人民警察到某宾馆306号房间将梁兆霞和王某某“查获”。钟某某和李某甲两人将梁兆霞和王某某铐上车,声称要带回自贡市大安区凤凰派出所“罚款”,在车上,梁兆霞主动提出出钱解决,王某某遂表示自己愿意出2000元解决,钟某某提出每个人出3000元解决此事,王某某答应,随即四人驾车前往富顺县运输公司王某某家中拿卡取钱,王某某先上楼回家四处找卡,王某某母亲李某乙见情况不对,便报警。因王某某久未下楼,身着警服的钟某某和李某甲上楼到王某某家,王某某的继父黄文胜要求二被告人出示警官证,并为二人拍照,王某某的母亲称去取钱。钟某某说取钱都没得用了,要把王某某交给辖区派出所。随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警服一件、手铐一副、摄像机一个,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说明、手机拍摄照片,指认照片、前科资料、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解除劳动通知书,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损害公安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梁兆霞故意引诱他人吸毒,配合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抓毒”,与钟某某、李某甲构成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且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但不必划分主从;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兆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二、被告人梁兆霞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四、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警服、手铐、摄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