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朱诗力,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龙金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诗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03号101室一层、二层。代表人:钱贤德。原审被告:朱诗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金龙街***号。原审被告: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易志龙。原审被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207-209室)。法定代表人:朱诗传。原审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新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步良。原审被告:郑步良,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号*号楼****室。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以及原审被告朱诗力、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