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东与吴安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吴安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445号原告:李东,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1********。被告:吴安景,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7********。原告李东诉被告吴安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李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