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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163号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金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金国华,王春成,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桂跃文,申爱香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望府街2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27566。法定代表人邵玉荣。被执行人金国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王春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5252416。法定代表人桂跃文。被执行人桂跃文,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申爱香,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国华、王春成、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桂跃文、申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