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得双申请执行杜连伟、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双,杜连伟,李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陈得双,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杜连伟,男,1962年2月9日出生,露天煤业加工公司职工,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金亮,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霍市环卫处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陈得双申请执行杜连伟、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