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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跃与余春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余春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19号原告:张跃(曾用名张路),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春玉,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张跃(曾用名张路)与被告余春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跃(曾用名张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