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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68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应诉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