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68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应诉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