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峰与杨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浩,男,生于1978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我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渝0228执4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