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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新利与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利,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利。被执行人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克宾。被执行人刘克宾。被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杏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刘克宾、李玉梅、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5207.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